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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发[2005]27号颁布时间:2005-02-04

     2005年2月4日 冀国税发[2005]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发[2005]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充通知》中所指的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管 理部门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53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确 定的管理部门执行。   二、管理部门要对比对异常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 进行严格审核检查,经核准确属相符的缺联发票,按照总局要求,必须在缺联发票上加 盖发票盖销章。发票盖销章由各市自行刻制。   三、需异地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与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按照《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于我省地方税务局系统已经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按照总局要求,从200 5年2月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再接收上传同级地方税务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 同时,采集的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上报省局时间统一为每月18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为保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数据采集质量,征收单位要对纳税人采集录入的 数据进行严格把关,杜绝数据在采集录入过程中发生“错录”、“漏录”等现象。   六、各市流转税部门必须于每月1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7:00前按照省 局下发的统计表模版格式填写并按原格式上报省局各类发票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情况报告按照流便函[2005]3号的要求,一并上报省局。 (“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下载路径:省局广域网信息传递栏的流转税处/ 部门公共目录/ 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__ 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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