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106号颁布时间:2005-03-19
2005年3月19日 冀国税函[2005]1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
征收。我省各市国家税务局在人员配备、贯彻政策、征收管理、宣传培训等方面克服了
诸多困难,做了大量工作,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运行良好,收入稳定,总的情况是好的,
省局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省局领导指示,进一步做好车辆
购置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车辆购置税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收入易受市场及消费因素影响,税源分散,纳税
人众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征收管理难度大。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作为国家税务局对外
窗口之一,直接面对各类纳税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涉及国家税务局在社会上
的形象。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车辆购置税各项工作。
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车辆购置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
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保证车辆购置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程序。
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执行车辆购置税各项政策,严格执行减
免税范围和减免税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减免税和越权减免税,坚决杜绝利用最低计税价
格降低税基。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要对前期征收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
立即纠正。要结合实际,本着严密有效,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研究办法,制定措施,
规范程序。使车辆购置税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办税流程和窗
口功能整合,努力实现“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手续,更加便捷
地处理涉税事宜,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车辆购置税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及早进行谋划,解决突出问题。
我省车辆购置税工作由交通部门代征四年后移交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由于各种原
因,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普遍存在办公场所狭小和安全隐患问题,直接影响全省车辆购
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目前,各级国家税务局一是要通过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的思
想、政治、业务素质,充实一线征收人员,加强引导服务,增开办税窗口,提高工作效
率等手段,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加大设
备投入,增设必要的监控和防护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征收工作安全运行。三是要
不等不靠,及早谋划,合理安排,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从根本上解决办公场所狭小和
安全隐患问题,形成文字报告,连同省局制发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于3月31日前报省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加强信息沟通,搞好部门配合。
车辆购置税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
征管、信息中心、计会、税政等部门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管理、政策落实、设备维
护、会计统计等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要积极与公安、农机部门联
系、沟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农机部门通报纳税人缴
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了解和掌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农机部门车辆登记注册的情
况。通过建立信息畅通的沟通渠道和系统内外的配合,促进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质量进
一步提高。
各地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