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51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冀国税函[2005]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