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2日 冀地税函[2005]64号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坏账损失的请示》(张地税发
[200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总局《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总局令第6号)和省
局《
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1号)及坏账损失扣除
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坏账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同意对其中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94570783. 33元在2004年度予
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该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