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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5]66号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冀地税函[2005]66号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的请示》(张地税发 [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3]45号)和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 [1996]92号)及财产损失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申报的财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 105812371. 87元在2004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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