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0日 冀国税函[2004]4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关于取消所属县级分公司所得税
纳税申报的请示》(石化股份冀财[2004]82号)。经调查核实,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已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条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缴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
油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不再作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上
划到上级分公司一级即市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市级分公司
进行监督管理。现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成员企业予以确认(名单见附件)。上述成员企业如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
等情况发生变化,需税务机关改变其监管级次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
名单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石油分公司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张家口石油分公司
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
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秦皇岛石油分公司
5、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
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石油分公司
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
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
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