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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199号颁布时间:2004-10-22

     2004年10月22日 石国税发[2004]19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 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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