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注销户、非正常户检查等环节处理办法及程序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216号颁布时间:2004-11-12
2004年11月12日 石国税发[2004]216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非正常户认定做出了新的规定,税收“一站式”服务办法
对注销户的流程进行了优化,目前注销户、非正常户的稽查等环节处理程序已不能适应
新的规定,现就调整后的注销户、非正常户检查等环节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市内六区的注销户、非正常户的稽查环节由市稽查局处理改为各区局办理,各
区局应在征管科设立相应的岗位,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于注销户产生的案件
直接在案源处理模块中做不检查处理;对于非正常户产生的案件要在案源处理中分配给
自己,并在检查实施环节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做非正常结案处理。
二、各县(市)的注销户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目前县局稽查局不能分配注销户产
生的案件,主要原因是由于稽查机构中案件审理委员会代码小于同级稽查局的代码,故
注销案件均产生到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因此将各局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调整到同级稽查局
下,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并列,各局重新填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人员名称及
代码。
三、对于注销税务登记,考虑到市局稽查局的协查案件,综合服务窗口必须在受理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及时录入CTAIS 系统中登记部门意见,其他部门意见及审批意见
应在检查、征管等环节在纸质文书上审批同意后,才能录入系统中。
四、对于非正常户认定程序规定如下:
(一)税源管理环节: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纳税人,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应派员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
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报征管科,同时在CTAIS 中录入违法违章线索,接收部
门选择征管科;
(二)征管科:收到非正常户认定书后,进行审核,批准后签注意见并在CTAIS 系
统中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将非正常户产生的案件做非正常结案,同时将非正常户认
定书传递综合服务窗口;
(三)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审批后的非正常户认定书后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失踪纳税
人公告,同时在系统中录入登记部门、发票部门、征收部门、税政部门及审批意见,暂
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在认定表中填写流失发票、未纳税款、
流失证件详细情况,非正常户认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传递税源管
理环节归档。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