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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25号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冀地税函[2005]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业务处室和各市局 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和检查的实际,制定了全省2005年度专项检查计 划,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围绕全省地税中心任务,结合整顿、规范经济秩序工作,严格执法,规范秩 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治理和整顿行业纳税秩序,提高 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强化地税机关的执法刚性,切实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改善 税收环境的目的。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为纳税人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统筹安排,注意做 好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的协调和衔接,切实减少重复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是全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具体为: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纳税人。包括从事各类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 租赁等活动的企业;   (2)房地产管理业纳税人。包括从事住宅管理和其他房屋管理活动的单位;   (3)房地产代理与经纪业纳税人。包括从事房地产代理与经纪中介活动的单位, 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估价所等。   2.检查内容为企业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   3.检查时限为2003和2004两个纳税年度。   4.时间安排在2005年4月至6月。   具体检查方案由省局稽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处制定,各级稽查局负责实施。   (二)矿业和建材业税收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为:   (1)煤矿、铁矿、磷矿等矿产开采企业以及矿产加工、销售企业;   (2)建筑和装饰材料生产企业。   2.检查内容是企业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   3.检查时限为2003和2004两个纳税年度。   4.时间安排在2005年8月至11月。   具体检查方案由省局稽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处制定,各级稽查局负责实施。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是:   (1)电力、石油、铁路、各类中介机构、娱乐业、殡葬业等高收入行业及高收入 个人;   (2)各地认为应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2.检查内容为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情况,自行申报情况。   3.时间安排在2005年7月至9月。   具体方案由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制定,稽查局配合实施。   三、专项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检查计划,增强专项检查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各级地税局应将全年专项检查计划逐 级上报备案。   (二)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及《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偷、逃、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 惩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三)在省局确定的检查范围内,各级地税局要选准检查重点,抽调骨干力量,进 行全面检查。检查期间,要搞好社会宣传,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为 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督导验收工作。各市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局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督 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工作质 量,防止走过场。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发挥“上查下”这一检查手段的作用,加大 检查力度。   (五)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就征管和稽查 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巩固检查成果。同时要认真填报检 查结果统计表,数字必须真实、准确。 附件:1.2005年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5年矿业建材业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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