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 冀地税函[2004]301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
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和《
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
规定,经对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的资产损失有关资
料进行审核,同意对上述2户企业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1030514
57. 67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其中: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2
158065. 69元、坏账损失26139785. 36元;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
司财产损失44753606. 62元。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