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 冀地税发[200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与荷兰DSM 公司于2003年4月2日签
订的《苄基青霉素的技术支持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由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于2003年4月2日批准为技术进口合同文件(合同编号为1300-17152)。
按照合同规定,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2003年应向荷兰DSM 公司
支付技术使用费19864800元,代扣营业税993240元。经审核,我们认为
该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1〕36号)的有关免税规定。因此,特申请免征张家口吉
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为履行上述协议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涉及的营业税
993240元。
当否,请批示。
附件:1.技术支持协议一份(略)
2.授权书一份(略)
3.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请示一份(略)
4.营业税减免申请表一份(略)
5.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一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