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日 冀地税函[2004]2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便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
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从
2005年开始启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该完税证为一联式(白纸黑油墨),票证
名称中间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该定额完税证面额共分为
21、24、36、40元4种,分别在征收拖拉机、摩托轻骑、二轮摩托车和柴油农
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时填用。
特此通知。
附件: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