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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91号颁布时间:2003-12-08

     2003年12月8日 冀国税发[2003]1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 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各市都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组 织领导,制定周密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精心实施,确保退税机制改 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切实抓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当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非常紧迫、繁重,责 任十分重大。各市主管领导和退税管理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挑 战,振奋精神,鼓足士气,转变服务理念,理清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率;要采取切实 有力手段,督促出口企业对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退税业务尽快收齐有关单证, 抓紧退税申报;要安排力量加快出口退税审核进度,及时办理并确保审核质量;要实行 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从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原则出发,以高度的 责任心按时作好相应工作。 三、积极做好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 5号),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利用金税工程认证、比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目的是发挥金税工程的作用,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 信息比对工作,进一步加强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也为今后进一步简化退税手 续,优化退税服务,提高退税效率创造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充分认 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对企业的宣传辅导,督促企业对2003年8月1日后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 增值税发票必须在90天内认证完毕,以便审核有关信息,办理退税。各市要按照有关 文件规定,认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并按时间要求上报工作情 况。 四、省局将加强对各市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人为造成退税进度慢、 工作效率低,不能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 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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