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3日 冀国税函[2003]4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
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认真做好新授权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工作。凡2003年9月1日
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省商贸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1]1
82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及时做好新取得的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培训工作。所有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一律进
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未合格者不准上岗。
三、2003年的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工作,定于10月8日至10月31日进
行,具体程序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2]325号文件办理。各市局务
必于11月5日前上报年检报告,同时上报所有通过年检的出口企业名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
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