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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尿素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3]295号颁布时间:2003-07-02

     2003年7月2日 冀国税函[2003]295号 沧州市国家税务局: 《沧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尿素有关退税问题的 请示》(沧国税发[2002]1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 2003]648号),现批复如下: 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01年1至10月期 间,从其子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购买尿素并出口。股份公 司销售的尿素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并获得返还增值税税款89万元, 集团公司出口的尿素按先征后退税方式已缴纳增值税373. 9万元。关于你局要求明 确该集团公司出口的尿素能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问题,国家对尿素生产企业实行增值 税先征后返税收政策是支持农业发展的一种鼓励政策,不应因此改变尿素出口企业的出 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到该集团公司所出口的尿素已按先征后退税方式负担增值税的实 际情况,同意对其出口的尿素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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