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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方案

石国税发[2004]129号颁布时间:2004-06-24

     2004年6月24日 石国税发[2004]129号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税务系统树立起监督管理与促进诚信纳 税并重的管理理念,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营造一个法治、公平、 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二、工作原则:依法评定、公平公正、透明便捷、效率节约。 三、组织领导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成立石家庄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市信 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 石家庄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岳平子(市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高会民(市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彭恩民(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董西娟(市国税局税政处处长)     王燕石(市国税局计征处处长)     王 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郭绪明(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     蔡 建(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     苌少沛(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卢景贵(市地税局征管法规处处长)     李双来(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     刘建敏(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牛春娟(市地税局税政三处处长)     杨晓梅(市地税局计会处处长)     刘 健(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 处,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别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级税 务机关要按照同级税务机关联合组成的原则成立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 会。鉴于市地税直属分局所辖纳税人与国税各区局之间存在交叉管理的情况,因此地税 直属局要与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成评审委员会,共同推动评定工作的开展。对于 纳税人所属国税局、地税局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情况,其所属税务机关要及时沟通信 息,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客观评定。 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评定,评审委员会按 照从低的原则确认纳税人信用等级。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单独评定。 四、评定内容和标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依据为纳税人2002—2003 年度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 理的情况,具体分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 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五部分,各项目分值及记分方法见附表2。纳税 信用等级评定按照附表2评定内容及记分,设置A 、B 、C 、D 四级。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A 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 评为A 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 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2002年1月1日至今)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按规定设置财务人员或财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四)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2002年1月1日至今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情节轻微的除外。情节 是否轻微由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确定。) (七)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八)纯地税管理户以外的纳税人只在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 考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95分以下的,为B 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 备评定为B 级纳税人的资格。 考评分在20分以上(含20分)60分以下的,为C 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 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 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 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 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 律定为D 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2002年1月1日至今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各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五、评定范围和方法: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两年的纳税人不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按B 级纳税人管理。双定户不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六、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所有参加纳 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并向其发放《纳税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1)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评分表》(见附表2)。 (二)纳税人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评分表》进行自我评分,填写《纳税 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中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并依据第四条的规定填写申请等级和申请 理由。 (三)国税局、地税局税源管理科或管理所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及纳税人违 法违章记录,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评分表》中对纳税人进行评分,并依据第四 条的规定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人员和科(所)长在《纳税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 中签名并盖公章。 (四)县(市)国税局稽查局、区国税局日常检查部门、县(市)区地税局稽查局、 地税直属分局日常检查部门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评分表》中的“纳税人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将复核分值记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内容及评分表》“审核评定分”一栏中,并根据复核情况由复核人员和主管局(科)长 在《纳税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县(市、区)稽查部门意见。对符合D 级标准而 没有申报D 级纳税人的,提交管理部门重新评定。对两年内没有检查过的纳税人要先安 排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意见。 (五)县(市)区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 审核评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在《纳税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中签名并盖公章。地税直属 分局将审批表传给纳税人座落地地税局,由该地税局与当地国税局联合评定。 (六)参评A 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及相关资料报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 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参评A 级纳税人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纳税信用 等级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市级税务机关意见。必要时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要对 拟评A 级信用等级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D 级纳税人名单分别报市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参评的纳税人有异议,难以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级 别的,报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从低原则核定。 (七)公示 经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初步评定为A 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市级 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A 级纳税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通过复审再行评定。 公示期为15天。 (八)通知纳税人 对确定了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决定次日 起10日内,将相应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对评定为A 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纳税人颁发 统一定制的《A 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并将名单予以公告。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激励与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 税遵从度。 对A 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 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对B 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 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对加强日常涉 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 升纳税信用等级。 对C 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D 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 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八、信用等级的升降 纳税人信用等级确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纳税人纳税 信用等级: 1、发现据以评定纳税信用的资料与实际不符的; 2、发现有偷、骗、逃、抗税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3、发现其他认为需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行为的。 A 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有上述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有关情况确认后7日内, 告知市级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市级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重新评定纳税 人纳税信用等级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度评定一次。 十、对于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从严、从低评定其纳税人信用等级,同时将其 作假行为予以通报,并在当次和下一次评定时不得将其评定为A 级纳税人。 对于税务人员在评定过程中有意包庇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或在评分中没有严格执 行评分标准的,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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