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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90号颁布时间:2003-12-03

     2003年12月3日 冀国税发[2003]1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稽查局、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信息 中心认真学习文件,按照《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以下 简称《规程》)要求,明确各部门与协查相关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在执行《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需要由被查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出 具《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和《企业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的,各级国税局要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专门机构或岗位具体负责办理。 三、《规程》对受托协查回复率的考核指标为100%;对委托协查准确率的考核 指标为30%(注:协查回复结果“有问题发票”中不含“其它”),各级要克服一切 困难,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完成考核任务。省局将对两个指标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各级国税局要确保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发现的系统技术问题和重 大事故,稽查局应及时与本级信息中心沟通,信息中心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尽快排除 故障,对重大事故由信息中心、稽查局分别逐级上报《重大请求审批表》。 五、稽查、税政、征管、出口退税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履行部 门之间文书、资料的传递手续并认真登记台帐。 六、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分部门进行统计分 析、并按月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情况统计表》(附后),于次月10日前 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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