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8日 冀地税函[2004]2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们,结合我省
工作实际,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中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由县
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的式样沿用省局1997年确定的式样(见附件),由各市局
负责印制,逐级发放至基层地税机关,由基层地税机关发放至纳税人手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1.个体工商户收支凭证粘贴簿(封面)
2.粘贴簿使用说明
3.粘贴簿的收入类
4.粘贴簿的支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