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4日 石国税函[2004]156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2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
真贯彻执行。
一、在未下发CTAIS 修改程序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手工设置《应征和入
库查补税金登记簿》,并增设相关科目。
二、对于填开的缴退税凭证,需在备注栏注明查补、退税类型,机用缴款书可通过
CTAIS 直接录入,其他凭证手工填写备注栏。
三、会报表的“TRS 任务”市局将通过局域网下发,请各单位注意及时下载。
附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