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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178号颁布时间:2004-06-24

     2004年6月24日 石国税函[2004]17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 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 们。各局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 进行认真清查,特别是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要加强征后稽核(或纳税评估),要详 细了解该类企业废旧物资购进的渠道、购进量、正常消耗、正常库存量以及购进货物的 结算方式等,以正确分析企业的纳税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清查范围为现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使用废旧 物资生产企业的清查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清查中发现 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可按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各单位清查结果于7月25日前以 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处。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 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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