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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征城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地税联发[2004]4号颁布时间:2004-04-26

     2004年4月26日 石国地税联发[2004]4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市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 税发[2004]4号),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经市国、 地税双方协商决定,现对国税局代开发票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征范围和税种: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临时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由该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征城建税。 二、代征税款的计算:城建税依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按代征机关所 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计征。 代征单位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在农村的税率为1%。 国税机关代征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地税机关制发的完税凭证。不准使用其他 凭证代征税款。 三、票款结报和票证领用。国税机关应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代征工作,代征人员要 严格按照票证管理“限期限额”的规定(限期:10天;限额:代征人员为2000元, 代征单位为20000元)向当地国库经收处上解税款,并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领取、 使用、保管、缴销有关凭证。 国税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账册,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上月代征情况书面通 报同级地税机关。 四、国税机关在代征上述税款过程中,如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时,应当于纳税 人拒绝缴纳税款的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及时作出处理。 五、地税基层征收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2日内,将国税机关代征税款数额上报各 县(市)、区地税局计会科。 六、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等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的,地税 机关应及时通知同级国税机关,并在限期内解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收回委托代征 协议书。 七、地税机关按国税机关实际代征税款数额的5%,支付给国税机关代征手续费。 八、各县(市)区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同级国税机关联系和协作,共同制定具体代征 办法,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切实做好城建税代征工作。 九、各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在代征税款过程中,如遇有其他问题,应及时向各自的 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十、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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