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地税联发[2004]6号颁布时间:2004-05-09
2004年5月9日 石国地税联发[2004]6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现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及信息传递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到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按规定由地税局代征营业
税等税款。实行税银联网后,银行出具《税款专用委托收款凭证》以代替完税凭证。取
得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及《税款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复印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
增值税款时,须将《税款专用委托收款凭证》作为抵扣税款的必备条件。尚未实行税银
联网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在上级未明确货运发票信息比对结果如何处理之前,凡国税部门发现有异议需
协查的运输发票,地税部门要在10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