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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125号颁布时间:2004-06-28

     2004年6月28日 石国税发[2004]125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冀国税发[2004]98号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及总局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范围、程序等要求实施行政 许可,正确使用各类文书。 二、“税务行政许可登记台账”必须分项设立,规范使用,每一许可事项都应按台 账中所列项目完整填写。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时,由于该 审批项目包含五个小项目,因此,必须在台账内分小项进行登记,以便事后监督查阅。 三、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优化、规范所有许可项目的内部文书资料传递程序, 做到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四、各县(市)区局在偏远税务所设有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岗位的,必须严格冀 国税发[2004]98号文有关要求规范许可文书的领用,设置领销登记簿,严格领 用和缴销手续,加强防范管理。 五、市局将在七月份根据石国税发[2004]117号及本文要求,对各单位学 习、培训及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进行检查,请各单位做好准备。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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