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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80号颁布时间:2004-08-16

     2004年8月16日 冀地税函[2004]18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 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征收税款时,城建税税率按代开票单位所在地适用的城 建税税率执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发票加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即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 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及附加。此外,税务机关对代开票纳税人不开票取得的营业税应 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其定额并征收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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