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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122号颁布时间:2003-06-11

     2003年6月11日 冀地税函[2003]122号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张地税发[2003]67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发票作为一种印刷产品,其成本费用应该包括印制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原材料及合 理费用。有奖发票的刮奖区作为发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印制费用不论采用何种印制 方式,均应包含在省物价局费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文件规定的发票销售价 格计算公式的“印制费”中。因此,你局印制有奖发票应将发票刮奖标识的印制费和人 工粘贴费全部作为发票的印制工本费列入发票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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