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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64号颁布时间:2003-11-06

     2003年11月6日 冀国税发[2003]16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 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局共同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保证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经研究,省国税局、省地 税局和省工商局决定联合成立河北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 以推动全省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 河北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王晓华(省地税局副局长) 副组长:高 莉(省国税局副局长) 李继红(省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孙茂增(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副处长) 刘秀丽(省工商局个体私营处副处长) 朱冬梅(省工商局外资处正处调研员) 吴更雨(省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 张平信(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姜 涛(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处长) 张普选(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谢江宜(省地税局征管处处长) 单玉森(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 杨聚好(省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河北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由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张平信担任,省工商局企业处副处长孙茂增、省地税局征管处处 长谢江宜副主任。工商、国税、地税分别明确两名同志具体负责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 作的贯彻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都要比照省局联合成立工商登记和税 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统一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以便组织协 调,确保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与信息共享。 二、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等; 2、变更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项 目、变更后内容、变后日期等; 3、注销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原 因、注销日期等; 4、吊销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吊销登 记原因、吊销日期等; 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或未办理年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 商户字号)、未通过年检原因等。 (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的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营业执照营业号、税务登记证件号、 注销日期、注销机关等; 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 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等; 3、非正常户的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 户认定、解除时间等; 4、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三)国、地税之间互相提供的信息 1、新办税务登记: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 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 2、变更税务登记: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变更时间等; 3、注销税务登记: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 4、停业: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停业原因、申请停业起始日、申请停业 截止日等; 5、复业: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申请停业起始日、复业日期等; 6、非正常户认定: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 生产经营地址、认定时间等。 三、登记信息交换的对象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后,应当负责向下级单 位下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交换。 四、登记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数据核对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交换;暂不具备条件,不 能实行网络交换的,交换方式以电子邮件为主,也可采用软盘交换的方式,并打印纸质 材料,签字盖章后邮寄传递给对方。电子报表的格式采用Excel制表格式,以便汇 总上报。 鉴于目前工商、税务机关使用登记代码不尽统一,各地工商、税务机关可先各自采 集数据,通过企业或个体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组织机构 代码进行数据核对。在相互交换登记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基础信息库, 为实现信息共享打下基础。 五、登记信息交换的时间 (一)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销或吊销登记的将企业名单和有关情况以及其 他需相互提供的有关信息,应于月末终了15日内,工商机关和同级国、地税务机关相 互提供信息。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向同级税务机关通取年检验照 信息。 (三)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吊销营业照的信息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递 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 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交换给税务机关。 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登记户的名单(底册)交 换给同级税务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充分 认识到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当作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清理漏征漏管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 (二)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认真扎 实的作好工商、税务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登 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方案和联席会议制度。把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作为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和税务机关的一项日常管理的内容。 为完成汇总上报,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请于2004年5月底前,将工商登记户、税务登记户数核对情况及原因分析分别报 省局;在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 共享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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