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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消“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186号颁布时间:2003-08-26

     2003年8月26日 冀地税函[2003]1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消“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9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稽查部门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要进行认真清理并撤户。对 尚未按照省局《关于明确稽查局等部门职能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54号) 撤户的稽查部门,最迟要于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 二、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已查结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滞留在“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的各项收入,要全部清理入库;稽查部门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尚未缴纳查补收入的,交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计会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和核算; 稽查部门以后查处的各项收入,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计会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和 核算,稽查部门负责催缴工作。 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做好税收会计核算的结账和封账工作,并将会计资料移交 相应计会部门。具体移交事宜,由各市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以上通知,各地要结合新 征管软件推广抓紧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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