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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元化报税中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暂行规定

石国税函[2004]117号颁布时间:2004-04-13

     2004年4月13日 石国税函[2004]11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适应多元化报税改革中的需要,确保税收 票证的安全,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市局依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缴 税完税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398号),结合《国家税务总 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对我市多元化报税工作中有关税收票证管理事项做如下规定, 请遵照执行。 一、多元化报税中需要使用的票证、帐、表 多元化报税工作中需要使用的税收票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一式一联,以下简称转帐完税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报税缴税清单》(一式 二联,以下简称缴税清单)。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还需要使用相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帐 簿与核算凭证,包括《税收票证领销登记簿》、《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票款结报 手册》、《票证缴销表》、《票证作废清单》。 二、票证的领发和保管 1、县(市)区国税局与代征单位之间票证的领发 各县(市)区国税局的计会部门负责向与其签定委托协议的代征单位发放《转帐完 税证》及相关的票证帐簿、表格。委托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转帐完税证》的管理 工作并在其各个网点指定专人持票。领用转帐完税证时要严格领发手续,由税务机关计 会部门的票证管理人员开具《票证发单》作为甲乙双方进行税收票证核算的原始凭证; 支持票证管理人员在《票证领销登记簿》中按网点设立分户帐,严格执行票证领发的有 关规定。 2、代征单位与其各个网点之间票证的领发 网点持票人员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向代征票证管理人员办理领发手续,双方应及 时登记有关栏目并相互签章,真实地反映《转帐完税证》数量(号码)的增减变化情况, 未使用的《转帐完税证》必须在保险箱柜中存放。 为严密领发手续,代征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国税局领取转帐完税证时必须持与该 局签定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协议书上应明确双方在票证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初次 办理领发手续时还需要出示委托代征单位的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代征单位更换票证 管理人员,应事先通知所在县(市)区国税局,由国税局派专人负责监交,原经办人员 填制《票证交接清单》,将所经管的《转帐完税证》、《票款结报手册》交给接管人员, 做到票清离岗。 二、税收票证的使用 1、《转帐完税证》的使用 《转帐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由代征单位各网点的持票人员负责打印, 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于扣款后到代征网点索取完税凭证。 对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于扣款后三个月不索取转帐完税证的,代 征网点不予打印转帐完税证。 对实行电话报税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索取转帐完税证,委托代征单位应 于成功扣款后必须打印转帐完税证,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暂定为一年)。一年以后纳 税人仍未索取的转帐完税证,由代征单位整理并附转帐完税证清单交主管税务机关保存 备查。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 税发[2003]131号)文件中征收专用章使用的规定,转帐完税证上已经套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不再盖章,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必须 在转帐完税证上加盖“转讫”或“业务清讫”戳记以及填票人章戳。 2、《缴税清单》的使用 《缴税清单》在电子申报信息管理系统中分为《电子报税申报清单》和《电子报税 征收清单》。申报清单由税源管理科或税务所根据装入电子申报信息管理系统的纳税申 报信息分天或一次打印(一联即可),装订后做为税收会计的应征凭证。征收清单是在 计会部门与银行对帐后,由税源管理科或税务所根据装入电子申报信息管理系统接收成 功的扣款信息,打印《电子报税征收清单》,作为汇总缴款书的附件,成为征解凭证的 原始凭证,其中一联附汇总缴款书报查联报计会部门备案。 三、税收票证的管理 1、《转帐完税证》的管理 每季度末,代征单位各网点的持票人员根据本季度《转帐完税证》的填用、作废和 结存情况填制《票款结报单》(其中“实征税款”栏不需填写),持作废的、结存的 《转帐完税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缴销,经清单 无误后,双方及时登记《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领销登记簿》的有关栏目并相互签章, 并将结存票证交还网点继续使用。结报缴销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 员根据本季度《转帐完税证》的填用、作废和结存情况填制《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 于季度末2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县(市)区国税局的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缴 销手续。县局票证管理人员清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双方各执一份据以登 记各自的《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2、《转帐完税证》作废、损失等问题的处理 属印制质量问题和发现份数多出或短少时,要如数登记保管,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因打印失误造成的废票,要由开票人加盖“作废”章戳,与其对应的《票款结 报单》装订成册,并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由税务机关按其他税收票证保管,保管 期限2年;因被盗和其它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查明其损 失的原因。 3、缴税清单的管理 缴税清单的打印依汇总缴库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按照汇总缴款书、缴税清单的顺 序加具票证封面后单独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00份),按期与其他税收票证的报查 联一起向县(市)区局计财部门办理结报缴销。需要注意的是在打印《电子报税征收清 单》时必须与CTAIS系统中产生的汇总缴款书核对无误后,才能将汇总缴款书交银 行进行税款划缴国库的处理。 四、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检查及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票证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工作,至少每半 年对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转帐完税证》应视同现金按份 管理,如保管使用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 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附件:税收票证管理协议书(参考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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