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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提供电信设备安装服务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3]103号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冀地税函[2003]103号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河北省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你公司按照 《联通新时空河北省分公司CDMN一、二期工程交换及基站系统服务采购合同》向联通新 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提供的电信设备安装服务,属于跨我省七个设区市 的安装工程,具有项目小、工期短、一次性、地点分散的特点,本着便于征管,保证税 款及时入库,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在河北省境内提供的电信设备安装服务应缴纳 的营业税,集中在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缴纳。 二、同意你公司采取按季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具体办理申报纳税事宜,请与石 家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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