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8日 冀地税函[2004]10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
我省地税系统税款征收、核算已全部实现信息化,通过修改软件,在申报、征收、
退税环节录入相应的查补信息,增加查询功能,就可实现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的
功能,因此,不再单独设立《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
二、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录入的原始凭证由软件生成新的《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
表》(见附件),在总局报表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项目,以满足我省地税系统工作需
要。
各地基层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对查补税金要区别查补税金的类型(稽查查补、税
务其他查补、外部门查补)和税款类型(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及
时准确录入计算机,以保证查补税金统计的准确程度。修改后的核算软件,5 月底前下
发运行,在6 月份报送5 月份税收会统报表时,按新的报表格式报送。
附件: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