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6]222号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冀地税函[1996]2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 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企业从福利
费中付给个人的部分,从其他渠道支付的不允许扣除。(按财税字[1997]144
号文执行)
2. 个人从工资中支出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凡符合统一规定标准的,计征个人所
得税时允许从工资中扣除。
3. 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
得税时,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证的按包干收入的20%
- 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的年薪制企业,以县
(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为限。否则,其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薪所得,在计征个人
所得税时不得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5. 个人打假索赔所得,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6. 农村养殖专业户(鸡、牛、羊)所得,不属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税范
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参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执行。对
于建帐较为规范的,查帐征收;对于建帐不规范或无帐的,可实行定额(率)征收,具
体执行标准由县(区)级地税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