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日 冀地税发[1996]1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发布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
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文化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情
况,共同做好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二、扣缴义务人要按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将代扣的税
款缴入国库,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
由扣缴义务人支付应扣未扣税款,其税款按《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所列公式计算。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注意做好经常性的稽查管理工
作,对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演出活动,要全力追缴个人所得税,对不按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预扣办法,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控
管的原则自行确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