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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津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层产权奖励经营业绩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216号颁布时间:2003-10-20

     2003年10月20日 冀地税函[2003]216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津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层产权奖励、经营业绩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15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 如下:迁西县委、县政府为调动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制定 了产权奖励和经营业绩挂钩奖励的办法。对经营管理层取得的产权奖励和经营业绩挂钩 奖励,转为个人股权,用于购买国有股份,不得提取、转让、馈赠,只参与利润分红, 经营层依法离任后可以转让,奖励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取 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份的产权奖励和经营业绩挂钩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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