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理工学院智能仪器厂等10户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211号颁布时间:2003-10-15
2003年10月15日 冀地税函[2003]211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河北理工学院唐山仪器厂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
税发[2003]60号)、《关于减免迁西县观利锻造厂等4家企业2003年度企
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63号)、《关于免征唐山市交通设施厂等
两家企业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64号)、《关于
减征唐山先导信息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
65号)、《关于免征唐山冀东线缆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
示》(唐地税发[2003]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
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规定,同意给予河北理工学院智能仪器厂等10户企业减
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免税企业名单、时间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
明细表》)。
二、你局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弄虚
作假等骗取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减免税资格,追回所减免的税款,并按规定予
以处罚。
三、减免的税款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注意及时反
馈减免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