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3日 冀国税发[2004]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4]38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选择规模较大的、有代表性的涉外
企业作为实施联合审计的对象,不必追求审计企业数量。同时,要与年初各市制订的审
计任务紧密地结合起来,有重点地进行审计,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的审计任务。
省局要求各市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
外企业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省局国际税务处。对跨省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审计,省
局另行安排。
各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反馈信息。下半年,省局将组织检查各市的《涉外企业联合
税务审计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和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