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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00号颁布时间:2004-04-23

     2004年4月23日 冀地税函[2004]1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 给你们。今后,各级地税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严格按照新 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执行,《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税收 法制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同时废止。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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