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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抵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2-04

     2004年2月4日 石国税发[2004]1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税的管理,规范和统一退税手续,确保 CTAIS上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形成的多缴税款,凡符合退税条件且已向税务机关申请退 税的,其多缴税款不得在以后各期抵减。但经市局审核不予退税的多缴税款,可以在以 后各期抵减。 二、各单位税源管理科要建立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分户台帐,并根据台帐据 实填写《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抵减当期实现税金审批表》。 三、各单位征收部分在办理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缴税款手续时, 应根据《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抵减当期实现税金审批表》办理。 四、此项工作由各单位税源管理科和征收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应及时沟通,加强 协调,切实保证企业各申报期抵减税款的准确性及增值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附:《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抵减当期实现税金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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