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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9号颁布时间:2004-02-09

     2004年2月9日 石国税发[2004]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 责任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20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及省局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并严格按基本建 设管理责任状的规定对基本建设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 二、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今后区县级项目(含税务所)在批准立项后30日 内必须与市局签定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市局将按 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 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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