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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30号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石国税发[2004]3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 增加收入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财政 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冀财税[2004 ]4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对已办理工商执照的免征户要纳入CTAIS的管理,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未 办理工商执照的免征户,可不录入CTAIS。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要单独登记“税务 登记底册- 起征点以下纳税人”。 2、对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流动经营(包括在街道临时摆摊经营)的商贩从200 4年2月1日起免于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流动经营商贩,可在今年的 登记证换证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纳税定额管理 各单位要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进行分行业、分类型的典型调查,合理测算定额, 全面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并及时掌握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变化情况。逐步统一定额 方式,将无票收入和开具发票的收入合并核定定额,合理确定起征点纳税人的资格。 (三)纳税申报管理: 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按季度申报,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 税人)”。在减免税额栏填写该税款所属期应减免的税额。 (四)发票管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CTAIS管理的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发 票。 2、未纳入CTAIS管理的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 开发票,开票金额计入当月销售额。单位代开金额超过200元,要征收增值税,因代 开发票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月销售额确实在起征点以下的,可办理退库手续。 (五)免征户的核定: 对所有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理由填写“起征 点以下,政策性减免。……”;减免原因填写“其他减免原因”;减免种类填写“增值 税减免”;减免退税方式填写“按额度减免”,减免额度填写起征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算 出的税额。减免期限为每年重新办理一次免税认定。各局征管科负责制作起征点以下纳 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负责录入CTAIS系统。 二、几点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税收收入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要保证起征点 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2、各级税务机关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落实工作中的阻力。 3、提高起征点工作要在3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将落实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工 作总结上报市局征管处。 4、市局将于3月10日—15日,通过查询CTAIS系统和实地检查的方式, 检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有不落实的单位市局将严肃处理。 5、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公布 监督电话。市局落实税收政策监督电话设在市局监察室(电话:0311- 62150 71),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0311- 6961007)。 石国税发[2003]148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 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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