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3]198号颁布时间:2003-07-09
2003年7月9日 石国税函[2003]19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开支,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市局
针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资金归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
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
纳入的,一经查实,按“小金库”处理,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一把手”责任。
二、强化预算执行。各单位的所有经费收支必须纳入年度预算,预算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越权行事。
三、规范银行帐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0]172号)及《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
2]141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性预算资金存款帐户,办
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所有帐户的开设及变更必须上报市局进行报报或备案;所有开设
的银行帐户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及大额购置等大项支出,应事先报市
局立项审批,未经市局批准的,一律不得办理。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
并附项目取预书、合同等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
改变用途和额度。资金数额超过10万元的维修费要单独设辅助帐进行预算;项目完成
后,要向市局报送专项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报告。
各单位要针对上述规定,对2002年以来的经费收支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
将自查情况于7月底前上报市计财处。市局将在8月份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