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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石国税函[2003]178号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石国税函[2003]17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近期,接到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223号)和省局《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 知》(冀国税函[2003]235号)。文件中对在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税 和纳税申报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了具体要求,各单位 要认真贯彻执行。此外,对文件涉及的一些问题经请示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冀国税函[2003]235号文件中第一条涉及到的基层征收机关的“稽核 岗位人员”不是指金税工程的稽核系统的工作人员,而是“征后稽核”的工作人员。此 项工作在没有实现信息共享、自动比对的情况下,将成为征后稽核的一项日常工作。 2、按照省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对查出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局,检 查面扩大到50%。 3、复核2001年7月—2003年4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时, 按照省局的要求分时间段、分户统计,认真填写《已认证、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已纳 税申报核对情况报告表》即附表1、附表2、附表3。于2003年8月29日前通过 “市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局。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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