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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3号颁布时间:2004-01-15

     2004年1月15日 冀地税函[200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函告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时,应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要于2004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 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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