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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86号颁布时间:2003-06-05

     2003年6月5日 冀国税发[2003]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局对不久前印发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私营个体经 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国税发[2003]16号)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形成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速传达到基 层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近几年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截至2002年底,全省由国税系统负责征 收管理的私营个体纳税户已达379,731户。其中私营经济纳税户30,439 户,个体经济纳税户349,292户。各类集贸市场达到2,250个。2002 年全省共组织入库个体私营税收收入30.9亿元,比上年增长13.5%。 2002年民营经济税收占整个国税收入的10.3%,已经成为我省国税收入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富民强省放在突出位置和鼓励支持和引 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指示,进一步落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特制订 如下具体实施措施:   一、全面落实各项有关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销售自 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生产销售的国家列举范围内的农膜、化肥、农药、饲料 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减、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和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五)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 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 等。   (六)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的属于国家列举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 录中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七)在2010年前对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冀财税[2003]20号)文件规定:销售货 物为月销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 销售额150元。以上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 行。   (九)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一律实行退(免) 税。   (十)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 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私营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 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 理退税。   (十二)支持从事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 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 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 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 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三产企业如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 税政策。   (十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在《资源 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 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四)个体私营企业促进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从事劳动就业服务的个体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当年安 置待业人员总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 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十五)鼓励服务型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 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审核同意,3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 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同意,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 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 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同意,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 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 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 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 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 (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同意,3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 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十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 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 免征所得税1年。   二、规范和改善纳税服务手段,实施多元化纳税申报   依据民营经济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简易申报和 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以最大限度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小规模企业逐步实行网上申报。   (二)只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且核实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和核实征收个体户实行电 话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金融机构在其存款账户划缴税款 的简易申报。同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简并征期, 对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四)做好纳税登记服务管理,为纳税人及时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民营经济中 推行建账建制工作,通过加强建账管理促进民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实现管理上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增强其竞争能力。   三、认真做好优质服务,公平税负   在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检查和征收管理上,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严格执 行政策。在基层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和集贸市场及各类办税场所设立税法咨询台,全 面落实“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辅导 工作,把税收政策及时宣传到位;同时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完善个体工商户“双 定”管理办法,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月应纳税额。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公平税 负,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微机定税”软件的完善和推广工作,年内全面 推开,使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公开、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核定个体 工商户核定定额工作中的随意性,提高国税机关执法透明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 的监督。   四、严明纪律,加强监督   各级国税部门和干部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要坚持做 到公正、文明、廉洁、效率,坚决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各级国税部门 要以解决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身边的、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为重点, 加强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性收费行为,严禁税务机关以出书或举办、 合办培训班等方式巧立名目乱摊派、乱收费;严禁向纳税人强行征订和强行摊派报刊 的行为;严禁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和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的问题发生;严禁 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借钱和借占交通、通讯工具、住房等。对顶风违纪的,要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从重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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