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2]240号颁布时间:2002-12-11
2002年12月11日 石国税发[2002]24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2001年7月印发了《关于转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1]189号),对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有所变化。为进一
步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根据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做如下规定,
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掌握。
二、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提供的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附送的有关证明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企业当期货币资金现状分析报告;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4、企业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凭证;
5、为保证到期入库税款将采取的措施(保证书)。
(三)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1、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时间;
2、调查人员;
3、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状况;
4、纳税人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情况;
5、缴税能力调查;
6、核实结论(是否同意上报)。
(四)税务机关填制《征管、税政、会计部门审核意见表》(见附件),必须签署
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以上资料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外,其余均一式一份。
三、做好缓缴税款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上级已审批的缓缴税款,要及时登记台账,对其还款能力加强跟踪监督,
确保缓缴税款到期及时入库。入库后,各单位要及时将入库资料复印件送市局征管处。
对纳税人不能按期入库的税款,税务机关要按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采
取必要措施追缴入库。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报市局征管处;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县(区)国税机关意见”栏中局长签字必须
是一把手签字,不能只签名不签署意见,必须写明情况是否属实。
附:《征管、税政、计会部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