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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2]240号颁布时间:2002-12-11

     2002年12月11日 石国税发[2002]24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2001年7月印发了《关于转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1]189号),对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有所变化。为进一 步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根据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做如下规定, 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掌握。 二、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提供的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附送的有关证明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企业当期货币资金现状分析报告;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4、企业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凭证; 5、为保证到期入库税款将采取的措施(保证书)。 (三)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1、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时间; 2、调查人员; 3、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状况; 4、纳税人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情况; 5、缴税能力调查; 6、核实结论(是否同意上报)。 (四)税务机关填制《征管、税政、会计部门审核意见表》(见附件),必须签署 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以上资料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外,其余均一式一份。 三、做好缓缴税款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上级已审批的缓缴税款,要及时登记台账,对其还款能力加强跟踪监督, 确保缓缴税款到期及时入库。入库后,各单位要及时将入库资料复印件送市局征管处。 对纳税人不能按期入库的税款,税务机关要按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采 取必要措施追缴入库。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报市局征管处;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县(区)国税机关意见”栏中局长签字必须 是一把手签字,不能只签名不签署意见,必须写明情况是否属实。 附:《征管、税政、计会部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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