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便函[2002]7号颁布时间:2002-07-03

     2002年7月3日 所便函[200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从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所有企业都必须使用新 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季度申报时使用申报表的问题,各市有不同反映,现将此问题 明确如下: 1、在年度申报时,除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外, 其他企业必须使用新的年度纳 税申报表; 2、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季度申报时可使用旧的纳税申报表; 3、企业季度申报时,可不填附表; 4、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旧的纳税申报表由各市自行印制。 由于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内容复杂,有的行次的填报口径与旧的纳税申报表及企业 的财务报表不统一,所以出现的问题很多,希望各市在企业申报时,认真核查企业的申 报表,确保企业申报准确无误。 各市在纳税申报表的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