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5]37号颁布时间:1995-08-15
1995年8月15日 冀国税二发[1995]3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摊
销、提取、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
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属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的企业总机构或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总机构”)。
总机构为其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供管理或服务,其管理费用没有正常的经费来源
或有一定经费来源而不足开支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向其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摊提
管理费。
第三条 管理费摊提标准(最高限额)
1、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的1%;
2、建筑安装企业为工程收入的0.5%;
3、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收入的1%;
4、商品流通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的0.5%;
5、旅游、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企业为营业收入的2%;
6、金融保险企业为营业收入的1.5%;
7、其他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
第四条 总机构管理费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个人部分:1、工资;2、工资补助;3、职工福利费;4、离退休人员费用;
5、其他。
二、公用部分:1、办公费;2、会议费;3、差旅费;4、折旧费;5、修理费;
6、上交上级管理费;7、其他。
第五条 总机构管理费执行预决审批制度,各级总机构根据上年管理费收缴使用情
况和本年度的实际需要,写出申请报告,据实编制《管理费支出预(决)算审批表》和
《管理费摊提计划审批表》(后附)一式三份,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税务机关审批。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管理费支出预(决)算审批表》和《管理费摊提计划审批表》
要认真审核,不合理支出要剔除,据以确定上年的收支和结余,管理费结余可抵顶下年
管理费。根据上年支出、结余及本年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本着保证正常合
理开支,力求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本年度的支出预算,确定各分支机构或企业上交管
理费数额。
第七条 总机构管理费预(决)算审批权限
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凡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跨市、地区
的,报省国税局审批;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同一市地范围内,跨县(市)、区的报市、
地国税局审批;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的,报县(市)、区国税局审
批。
第八条 审批后的《管理费支出预(决)算审批表》和《管理费摊提计划审批表》,
由税务机关批复总机构执行,同时抄送总机构下属机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第九条 总机构对管理费的提取、使用要单独记账,专项管理,在批准的数额内合
理安排全年的各项支出。
对批准的预算数额不足开支需追加补提管理费的,要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增加预算审
批手续。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至少每半年对总机
构管理费的上交、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企业已经提取而没上交的管理费和未经税
务机关审批,擅自上交的管理费,以及超比例,超标准多提多交的管理费均不准在所得
税前列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乱支,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