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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交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5]61号颁布时间:1995-12-14

     1995年12月14日 冀国税二发[1995]6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5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交所得税加 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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