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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137号颁布时间:2003-03-27

     2003年3月27日 冀国税函[2003]1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收管理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 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扣除问题 为统一全省企业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 将冬季取暖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 元调整到650元。现企业发生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最高 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650元、200元、600元。企业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 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关于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在省政府按照国务院 《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 确定的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 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问题 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 联营分利等)如大于亏损额,必须还原为税前利润后弥补亏损;如小于亏损额,可直接 用于弥补亏损,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此口径 填列。 四、关于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问题 为简化手续,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按照国税发[1998]190号 文件“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计算,即“公 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法定比率。 五、关于企业年底发生的一些应计扣除项目跨年度扣除问题 企业年度发生的一些地扣除项目年终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前仍然不能取得相应凭证, 确实无法在当年扣除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下一年度补扣。 六、关于企业长期未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扣除问题 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 度支付时,准予在支付年度扣除。 七、关于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时间问题 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时间, 最迟不得超过3月31日。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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