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冀财税[2003]48号颁布时间:2003-08-27
2003年8月27日 冀财税[2003]48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
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
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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