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会计和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2]154号颁布时间:2002-08-02
2002年8月2日 冀地税函[2002]1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全面落实税收会计和票证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做好税收会统和票证管理工作,
促进税收计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针对全省计会工作的状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保稳定、求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会计和票证管理工作,
对于强化内部管理、促进税务人员廉政建设、树立地税良好形象、保证信息准确无误的紧
迫性和重要性。各级领导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主要责任,采取
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计会工作的领导,支持税收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进行会计
工作。广大计会人员要认真负责、优质服务,规范手续、严密操作,令行禁止、严格执法,
保障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搞好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计会工作特点,修订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
职责权限、办事程序、目标要求和廉政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量化、细化规定内容,便于操作和执行,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度。一是彻底改变岗位不清、
责任不明问题。税收会计和征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会计人员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
保管、结报缴销、税收收入和票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原则上不持票,不直接征收税款。会
计和出纳人员的分工要清晰,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和自收税款的解缴入库工作,不负
责票证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做到票款分离、互相制约。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由
持票人员到国库经收处结缴税款后,再持税收票证和结报单到税收会计处缴销税收票证。
二是确立税务的执法主体地位。税务部门聘用的临时人员和其他协税、护税人员(不含税
务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和人员),只能帮助税务部门人事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不得代替税
务部门或人员持票征收税款或处以罚款,从而保证税务部门的执法地位。三是加强对扣缴
义务人。委托代征(售)单位的管理,督促其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缴
销税收票证和征收的税款,促进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认真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票证管理工作
广大税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票证管理规定,依法从事计会工作,不断提高会
计核算和票证管理的质量。一是限量领取,及时缴销。基层征收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数量
发放和领取税收票证,不得超量发放和领取税收票证。票款缴销时,征收人员要按照规定,
持填用的、空白的、作废的全部票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会计人员必须认
真搞好票证、税款和结报单的审核验证工作,准确登记有关账册,对票、款、册、单不符
的,退还缴销人员,重新计算、核对,保证会计凭证的真实、准确。二是严格执行税收会
计制度,认真搞好税收会计核算。税收会计人员要认真负责,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加快凭证
的缴销和传递,保证会计凭证的及时取得。要加强对凭证的审核,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
有效、合法;要如实录入会计信息,准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按时编报会
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表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无误。三是加强会计核对工作。
会计人员要切实加强与内部征收部门的账簿核对工作,保证应征、征收税款的一致。搞好
与外部国库、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保证入库税款的款项级次的准确无误,发现问题要及
时报告,认真核实,妥善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搞好地税收会计和票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要按照责任
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做到敢追究,真追究。一是会计人员要搞好会计凭证的审核,对
手续不全、逻辑关系不对或不合法的凭证,要坚决按照规定,拒绝接受。二是基层税务机
关,要按旬对税收票证等原始凭证的录入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复查、稽核,切实保证本单
位会计信息的质量。三是县(市、区)局要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惩罚措施的基础上,强
化工作落实力度,逐月搞好票证审核、国库对账、会计检查等基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四是市局要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面的税收票证、会计大检查,督促各地严
格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顶风违纪的,既要按照税收计会制度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又要按照责任追究的要求,对督促检查不力的直接领导和单
位领导,切实进行过错追究,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
五、保持税收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基层税收会计人员担负着会统核算、报表、票证管理、发票管理、内勤等工作,工作
量大,素质要求高,责任心要求强,培养一个合格的税收会计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会计
队伍的稳定程度,会计人员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机关工作上水平。因此,各地要
千方百计为基层单位配齐、配好会计人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以保证税收工作高质量的
运行。
六、严禁设立税款过渡账户
省局已多次明令禁止设立税款过渡户,但有个别地方仍然私自设立过渡户,不但造成
税款的积压,而且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存在严重的隐患。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
入库异地转账税款的,应使用当地国库部门的“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或稽查部门的“税
务稽查收入专户”办理缴库手续。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按照“限期限额”的规定结报
并汇缴税款,未达到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在税务机关,也可以经市级税务机关批
准,存放在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
和计收利息。各地要组织一次税款过渡户情况的清理,发现擅自设立税款过渡账户的,要
立即撤销,并把清理和撤户情况,于10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计会处)。
七、积极推行征收、开票方式的改革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进行税款征收、入库方式的改革,有条件的县(市、区)
局对企业纳税人应积极推行微机开票、集中征收方式,逐步减少手工票的使用量;对个体
“双定户”,逐步推行银行代收代缴税款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纳税人员缴税,减轻
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实现税收票证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配合税款征收、缴库方式的改革,省局决定印制和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机用和手工)。《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方法是:代收代缴税款的金融机构收缴
税款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收取的税款
缴纳入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办理票证缴销手续。缴销税收票证时,税收(汇总专
用)缴款书附报划转税款的金融部门的税款收缴情况日报表,不再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
证》等税收票证。
八、对于以上规定和要求,请各市务必认真落实,并通过一定方式督促、检查,发现
问题,尽快纠正。省里在适当时候,要进行调查,组织检查,看看哪个市做的好,看看哪
个市问题多。